內部稽核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為獨立單位,直接隸屬董事會;除每次董事會之例行會議報告外,並於必要時向董事長、審計委員會及總經理報告。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明訂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核、薪酬,則依照公司人事相關管理制度,由稽核主管比照一般員工之簽核流程簽報至董事長。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明訂內部稽核需覆核公司作業程序的內部控制,並報告該等控制之設計及例行實務作業是否適當及其效果和效率;其範圍包涵公司所有作業及其子公司。

內部稽核主要工作範圍如下:
  • 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據以檢查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除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陳核外,並應定期追蹤作成追蹤報告,一方面得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另一方面應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如發現有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審計委員會。
  • 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
  • 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併同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 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將各子公司納入內部稽核範圍,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稽核作業;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覆核各子公司所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檢查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內部稽核覆核各單位所執行的自行檢查,包括檢查該作業是否執行並覆核文件以確保執行的品質,並綜合自行檢查結果,報告執行長及董事會。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配置專任稽核人員,稽核主管及其所屬稽核人員共計2人。